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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实习科 | 发布日期:2015-1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京教高〔2015〕1号),加强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教育综合改革,制定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以下简称“实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实培计划”坚持以“开放共享、实践创新、注重特色”为原则,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体系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实践育人综合改革。“实培计划”主要包括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开放共享项目三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其中,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主要面向市属高校,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开放共享项目以中央部委属高校为主,适度辐射到具备良好条件的市属高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项目采取“双导师”制,遴选优秀学生进入中国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等国内知名科研单位接受科研创新训练,以毕业设计(论文)为载体,为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搭建平台。
  第五条  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采取“双导师”制,遴选优秀学生进入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工程教育实践基地等校外实践教学场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中锻炼实践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开放共享项目主要是发挥高校实验实践教学的优势和特色,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包括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等)的基础上,建成面向北京地区高校在校生共享、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教学共享开放基地,实现区域内资源整合及高校中小学协同育人,提升服务社会、服务高校、服务北京中小学能力。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项目参与高校要建立本校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含经费使用),并报市教委备案。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参与高校和校外合作单位需按照所签订协议及项目方案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相关项目,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项目由市属高校申报,市教委遴选认定后公布。高校根据市教委公布项目名单与中科院、社科院等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的责任义务、双方教师指导职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和所应达到的水平程度、知识产权及学生安全管理等事宜。
  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由市属高校申报,市教委遴选认定后公布。高校需与校外合作单位沟通协调,双方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开放共享项目由市教委统筹协调,项目参与学校提出项目申报方案,经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实培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
  第十一条  “实培计划”项目经费标准及支出范围:
  (一)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项目给予理工类6万元/人/年、文科综合类4万元/人/年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高校向中科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协议中明确经费用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指导、耗材管理、学生补助等。
  (二)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给予理工类2万元/项,文科综合类1万元/项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实训耗材、学生实践补贴、校外导师指导、实践过程所需后勤保障等费用。
  (三)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开放共享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理工类200万元,文科经管类100万元。主要用于向其他高校和社会共享开放的改造升级、增加教学设施、开放运行维护、讲解员培训、实验耗材、学生讲解劳务、后勤保障等费用。
  第十二条  “实培计划”项目经费纳入市属高校及有关部门年度预算。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参与高校加强“实培计划”项目经费统筹管理,规范预算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参与项目的部委属高校参照《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培计划”项目年初按市教委正式文件确定的项目数,将项目经费拨付至相关高校。由高校根据实培计划具体内容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确定的标准将经费拨至合作方。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实培计划”项目由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七条  市教委负责项目的验收总结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现场验收或聘请专家验收等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具体规划与方案、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评价、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项目单位自评相结合的三级绩效评价制度。
  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本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度、绩效和经费支持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项目高校对本单位的“实培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学校分级监督机制。
  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学校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高校要建立本校的“实培计划”项目监督和考评机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教委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核和筛选及编制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