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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作者:质量科 | 发布日期:2016-01-23

北建大教发〔2016〕27号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成果和先进经验,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学校总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以下教学奖励类别

  1.教学成果奖类。教学成果奖是指教育部、政府及学校评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1)为适应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质量工程类。质量工程是指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各种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工程的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或北京市级教学名师奖、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建设点、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质量工程项目。

  3.教材、辅助教材类。出版教材、习题集、教学指导书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4. 教学比赛获奖类。教学优秀奖、教学基本功比赛。

  第三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教学成果奖,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教育部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项目,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项目,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

  2.对获得政府设立的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项目,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和5万。

  以上奖励经费按项目发放,由负责单位统筹支配。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励。

  第四条  由我校参与的项目获得教育部奖励的教学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项目奖励:

  1.获得教育部奖励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5万元奖励。

  2.获得教育部奖励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万元奖励。

  3.获得教育部奖励二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万元奖励。

  由我校参与的项目获得其它省市、政府学会、协会的教学成果奖,不予奖励。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六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的各种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教学单位,学校给予获奖单位1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学校给予获奖人5万元奖励。

  2.获得北京市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教学单位,学校给予获奖单位1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学校给予获奖人5000元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励。

  第七条  为提高我校教师编写教材和各种辅助教材的质量和数量,学校对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含唯一)或第一编著(含唯一)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指导书、习题集以及获奖教学软件等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类别

  奖励标准(元/部)

  国家级规划教材

  20000

  北京市级精品教材

  8000

  正式出版的北京市级精品教材建设项目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

  5000

  正式出版的一般教材

  3000

  正式出版的教学参考指导书、习题集,获奖的教学软件、多媒体课件

  1000

  

  已取得学校各类经费资助出版的教材不再单独给予奖励。

  第八条  教学优秀奖、教学基本功比赛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九条  学校在授奖年度内,对积极组织申报成果奖励的集体以及对评选出的教学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给予教学先进集体1万元、申报成果奖励先进组织1万元、先进个人1000元的奖励,以上三种奖励属于一次性表彰,学校将向获奖单位与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但不属于校级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各种校级奖励中,除教学成果类奖励外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申报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年年底进行,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成果不予补奖。

  2.教务处分别对照本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予以认定。

  4.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