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
教字[2019]25号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实行学分制下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通过绩点计算对学生学业进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全面、均衡发展。我校实施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绩点与百分制课程成绩的对应关系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85-89 |
3.7 |
82-84 |
3.3 |
78-81 |
3.0 |
75-77 |
2.7 |
72-74 |
2.3 |
68-71 |
2.0 |
64-67 |
1.5 |
60-63 |
1.0 |
60以下 |
0 |
二、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公式
GPA = (课程学分*绩点)的和/(课程学分)的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几点原则
1. 有学位绩点要求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必修和限选课程,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 为学生出具有绩点要求的成绩单时,学生培养方案内课程必须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培养方案外的全校通选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辅修课程等,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仅允许选择一次,成绩单须将未参与绩点计算的课程进行标注,并加以说明。
3. 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不进入成绩单,且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4. 校内存档及进入学生人事档案的成绩单,显示学生在读期间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不显示平均学分绩点。
5. 两级分制计分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按下表对应的课程分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分数 |
95 |
85 |
75 |
65 |
50 |
绩点 |
4.0 |
3.7 |
2.7 |
1.5 |
0 |
6. 联合培养学生(含境内、境外),非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按下表对应的课程分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60 以下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5 |
1.0 |
0 |
四、绩点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平均学分绩点(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必修)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相应奖励值进行累加计算,但累加后的平均学分绩点仅限在申请学位时使用。
1.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学金,奖励值0.2;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或二等奖,奖励值0.1;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或两次及以上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或一次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和一次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奖励值0.1。
2. 国家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 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2,省部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 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1。
3. 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奖励值0.1。
4. 毕业学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学历教育),被有关高校录取者,奖励值0.2。
注:上述4 项中每项中存在多种情形的只按一次计算,4 项之间可以进行累加。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