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教学运行管理»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综合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11-22

北建大教发〔2016〕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京教高〔2015〕1号)和《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京教高〔2015〕6号),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双培计划”实施工作,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双培计划”招生培养的学生,以下简称双培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双培生由北京市教委通过招生计划定向投放方式产生。根据市教委统一部署,我校每年输送一定数量的双培生到在京中央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访学,具体输送学校、专业及人数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我校及央属高校在充分考虑学科设置、办学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于双培生访学前六个月协商确定。目前主要采用“3+1”和“1+2+1”培养模式,即前三学年在央属高校,第四学年在我校,或第一学年和第四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央属高校培养,建筑学等5年制专业采用“1+2+2”模式,即第一学年和第四、第五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央属高校培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双培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关于招生、入学、人才培养、学生管理、专业与教师团队建设,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由校内各相关单位和学院(部)分工负责、协同开展。

第五条 央属高校负责牵头组织“双培计划”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共建高校双方对口学院共同组建“双培计划”虚拟教研室,由双方专业负责人、教师及相关企业导师组成,共同负责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实施工作,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标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和素质提升体系。方案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安排应充分体现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该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特色和要求,确保双培生在共建高校之间各培养环节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我校为双培生学籍管理主体单位,央属高校为双培生建立临时学籍,为教育、教学、教务、临时学籍管理实施单位。我校负责交流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和学信网学籍注册,以及“休、退、复、转”等学籍异动等工作。交流学生因故无法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者,经两校协商,可回到我校继续学习,但不再增补新的交流学生。

第七条 双培生应按照央属高校的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双培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我校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双培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我校与央属高校协商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十条 双培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每学期须按照央属高校要求报到注册。

第十一条 我校对双培生实行学分制培养。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中在央属高校学习时间依“双培计划”培养模式而定。无论何种原因,双培生在两校修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不得超过七年)。双培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双培生申请休学或经我校与央属高校协商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我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根据央属高校的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双培生,应当在当前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我校休学申请表(休学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因身体原因申请休学应附有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我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双培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参加两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双培生对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自行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经学校认定属实,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拟复学的双培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填写我校复学申请表,经我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双培生还应持指定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双培生原则上随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双培生的学业预警按照央属高校的规定执行。受到学业预警后仍因学业问题被终止“双培计划”退回我校的双培生,我校给予一次试读警告。双培生在规定时间内因故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例如,未达到央属高校学习要求,身体原因,或需要休学半年以上),由两校进行协商,双培生回到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双培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可按照央属学校具体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双学位课程,费用自理;如双培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两校均为其保留学籍,退役后继续在央属学校原专业学习;如其退役后不适合在央属学校原专业学习,可回到我校按有关文件继续学业。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十八条 双培生依据相应的“双培计划”培养方案,在央属高校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日常教学活动。按照央属高校“双培计划”进行各类课程的学习,执行央属高校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教务处定期向央属高校收取双培学生所学课程的纸质盖章成绩单、电子版成绩单及学分数;按照央属高校学业预警机制执行学业修读管理,我校教务处负责及时将学生学业预警信息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央属学校负责为成绩合格学生颁发写实性修业证明。

第二十条 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双培生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我校将根据两校协议(含我校认可的学院级协议),按照“时间对应”的原则认定其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双培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满后,未能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者,或因各种原因提前退出“双培计划”返回我校者,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分。“双培计划”期满后,由央属高校向我校提供双培生成绩单,并按照学生档案管理要求对学生成绩存档保留。

第二十一条 双培生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选拔工作,按照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规定进行,其加权平均分是依据我校规定计算出的在两校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总加权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 双培生的毕业资格认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学位授予事宜由我校负责。

第五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双培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应在进入央属高校时转入央属高校,按照央属高校规定进行管理,参加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外语“四六级”考试、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双培学生申请加入党组织时,由央属高校考核,按程序发展。双培生回到我校学习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我校进行管理,在我校参加党、团活动,我校负责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双培学生在学习期间获得的一切成果及奖励为两校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我校相关学院根据需要为双培生配备联系班主任和辅导员。联系班主任主要负责与央属高校对接学生学业辅导、班级学风建设、课外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就业指导及职业发展规划等各项管理工作,辅导员主要负责与央属高校对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奖励资助、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双培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我校划定,我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评定工作。两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流学生提供其他专项奖学金。央属高校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定期为我校相应部门提供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和鉴定评语。

第二十六条 双培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我校。双培生在央属高校期间须遵守央属高校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央属高校应及时通报我校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双方商定后,我校做好后续相关处理工作。央属高校为双培生提供相关心理健康服务。如遇突发事件和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由双方学校和相关院系共同应对、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培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由央属高校为其办理临时医疗证,在央属高校看病或转诊,所发生医疗费用,回我校手工报销,与我校在校生享受相同报销比例,不可跨学期报销。央属高校组织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双培生须遵守我校规章制度,按我校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我校为双培生保留宿舍。网络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按央属高校校规定执行。我校负责为家庭困难的交流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类似培养模式的学生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适用我校相应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