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教学运行管理»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综合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11-22

北建大教发〔201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京教高〔2015〕1号)和《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京教高〔2015〕8号),为紧密契合国家和北京建设需求,积极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外培计划”实施工作,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外培计划”招生培养的学生,以下简称外培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外培生由北京市教委通过招生计划定向投放方式产生。根据市教委统一部署,我校每年输送一定数量的外培生到海(境)外高校访学,具体输送学校、专业及人数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我校及境外高校在具体合作实施的基础上,于外培生入学前六个月协商确定。目前主要采用“1+2+1”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四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境外高校,建筑学等5年制专业采用“1+2+2”模式,即第一学年和第四、第五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境外高校培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外培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关于招生、入学、人才培养、学生管理、专业与教师团队建设,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由校内各相关单位和学院(部)分工负责、协同开展。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与北京市教委确定“外培计划”招生计划,组织各学院按照与海(境)外高校共同认可的培养方案,明确学生在两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学时对应关系,学院负责指导学生确定每学期应修最低学分标准。我校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学院共同与海(境)外高校联合,每学年双方学校对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交流学生完成海(境)外学习任务后,需提交成绩单以及学习报告和海(境)外高校接收院系的评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协议书》,负责与派出学生签订《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协议书》并公证;负责“外培计划”财政专项申报及经费使用,负责境外汇款及机票购买等财务事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我校教务处为学籍管理单位,负责外培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和学信网学籍注册,以及“休、退、复、转”等学籍异动等工作。学生交流期间,海(境)外接收高校负责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等工作。外培生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在海(境)外高校学习者,经两校协商,可回到我校继续学习,但不再增补新的交流学生。

第七条 外培生应按照我校的时间要求,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外培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我校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外培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我校与北京市教委协商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十条 外培生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间,需按照海(境)外高校要求报到注册。接收高校将交流学生注册信息反馈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及时上报教务处,作为我校学籍管理依据。如果发生交流学生未按照接收高校要求按时报到注册等情况,双方高校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一条 我校对外培生实行学分制培养。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中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时间依“外培计划”培养模式而定。无论何种原因,外培生在两校修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不得超过七年)。外培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外培生在本校修读期间的休复学政策与本校学生完全相同。在境外修读期间,外培生申请休学或经我校与海(境)外高校协商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我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半年以上者,外培生要退出“外培计划”,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外培生,应当在当前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我校休学申请表(休学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因身体原因申请休学应附有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我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培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参加两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外培生对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自行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经学校认定属实,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拟复学的外培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填写我校复学申请表,经我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外培生还应持指定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外培生原则上随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境外其他院校和其他专业学习。外培生可以按照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发生费用自理。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十七条 外培生在入我校的第1年,如未达到我校培养方案的修读要求或未能通过海(境)外高校的语言或其他相关成绩要求(未取得专业对口的offer),允许延迟一年申请,且已达到上述要求后,在入我校的第3年被送到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如就读的第2年仍未达到我校培养方案的修读要求或未能通过境外合作院校的语言或其他相关成绩要求(未取得专业对口的offer),则自动终止外培计划。如外培生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或不符合对方的学业标准,按照海(境)外高校相关要求,不能继续学习者,自动终止“外培计划”,外培生返回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外培生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我校将根据两校协议(含我校认可的学院级协议),按照“时间对应”的原则认定其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学习期间,我校培养方案内要求必修的思政课以及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不能免修的课程,需待学生返校后予以补修。外培生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满后,未能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者,或因各种原因提前退出“外培计划”返回我校者,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分。“外培计划”期满后,由海(境)外高校向我校提供外培生成绩单,并按照学生档案管理要求对学生成绩存档保留。

第十九条 在派出前或派出期间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未达到接收高校学习成绩要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接收高校访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半年以上等,交流学生要退出外培计划。由我校和接收高校协商解决,做好后续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培生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选拔工作,按照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规定进行,其加权平均分是依据我校规定计算出的在两校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总加权平均分。外培生在海(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录入方式与我校的成绩录入方法相似,具体参见《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外培生的毕业资格认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学位授予事宜由我校负责。

 

第五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外培计划”工作小组负责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教学运行、学生成绩、学籍管理等工作的沟通协调,负责外培生思想、学习、身心状况的沟通与管理,定期同接收学校沟通协调外培生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对外培生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为学生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为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外培生确定两名担保人为自己出国留学作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培生的配偶且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第二十四条 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须遵守相关国家和境外合作院校的校规校纪,外培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海(境)外高校。如发生外培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经两校商定后,我校做好后续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外培计划”联合培养项目的,需向学校提供明确的退出理由说明,并提供海(境)外高校校离校手续证明。此过程中,学生所在学院和国交处应与海(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协商确认学生情况。外培生如回到我校继续学习,相应学期成绩要求及学籍管理和学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外培生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在外访学期间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外培生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外培生不得擅自变更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留学专业和留学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并回我校继续学习,毕业后鼓励在北京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外培生在赴海(境)外访学前,学生应根据派出学校要求自行购买在外期间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应积极协商解决。需我校承担的费用,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外培生在海(境)外访学期间,属于在籍学生,需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给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决定。学校负责按照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为学生缴纳在海(境)外学校学习的学费和购买机票(一学年一次往返)。外培学生每学年一次的往返机票需由学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提前申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购买机票;自行购买者,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结合外培项目各自特点,制定相应外培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除本管理办法外,申请外培项目的学生还应遵循学校的其他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