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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建大校发〔2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决定设立北京建筑大学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指导的学术性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工程实践创新中心主任、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或高级工程师等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1~2人。

第五条 主管校长任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他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聘任。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产生办法。

1.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任期满后即予调整或重新组建。其中以院(部、中心)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领导身份进入委员会的委员调离岗位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以专家身份进入委员会者,必须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该类委员如退休,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需要增补、更换委员会委员时,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批准。

3.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相应机构,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有利于提高本单位实践教学质量的工作。

第八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实验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践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建设、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各项决策事项。

第十条 指导和审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方案、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方案、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方案、省部级以上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方案、北京市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设置情况、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建设、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分析教师、学生、校内外管理人员各方面对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接受主管校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实践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审议学校重大实践教学事项,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实践教学改革、实践教学研究、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运行和实施的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议题。

1.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提议;主任可根据议题性质,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

2.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时,表决方案可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特殊情况下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执行委员会决议。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代表所在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于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违背公正公平原则,搞不正之风,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可受理教师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委员会办公室,或直接呈送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负责收集意见,呈送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