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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设计教学管理办法

 

北建大教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学校专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课程设计教学,规范课程设计教学过程,全面提高课程设计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设计分为随课进行的课程设计(又称为大作业)和按专用周单独安排的课程设计,其基本任务是在教师具体指导下,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单体或单元设计、生产工序或工艺过程设计、管理实务方面的专业技能训练,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能力、锻炼学生的绘图与计算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协作能力。课程设计也是对前期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检验。

第三条  课程设计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重做。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四条  培养学生正确的规划、设计思想与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树立工程师的责任心和自信心。

第五条  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工程师在理论计算、测绘与制图、运用标准和规范、查阅设计手册与资料以及应用计算机方面的基本功和基本素养。

第六条  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和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协调、合作工作能力。

第七条  加深学生对该课程基础知识和理论的理解和掌握,达到巩固、深化、提高和扩展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初步的专业技能的目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学院主管院长对所承担的各个专业的课程设计教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系(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系(教研室)和课程负责人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和本办法,组织制定本学院本专业课程设计教学工作细则。

第九条  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课程设计题目、内容、任务书和指导书,以及考核方式的审定,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检查,负责保存课程设计文档资料。

第四章  技术准备

第十条  为保证课程设计质量符合当前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并使学生能够跟上专业技术发展的步伐、与就业实现专业技术规范“无缝衔接”,各学院应创造条件,做好如下技术准备:

1.单独安排的课程设计,应具备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作为课程内容之一的课程设计,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应有明确的教学基本要求。否则,不得进行课程设计。

2.所有课程设计必须具备任务书和指导书,必要时可向学生提供范例、参考资料。可向学生介绍往届学生的作业,但不得提供给学生作为样本抄袭。

3.要求教师必须了解和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工艺、工序过程,及其规划、设计、施工、养护与管理方面的常规做法。

4.要求教师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包括国际、国家、部委、地区和行业各个级别的基本情况。

5.通过图书馆及学院资料室、系(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等,及时购置、更新、交流较为通用的、基本的和典型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

6.图书馆、各学院和系(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图书资料,包括各个专业和行业的各种各式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应该建立共享机制,各单位和部门应该主动创造条件,为师生借阅和使用提供方便。

第五章  选题与分组要求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题目与内容必须满足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出现偷工减料、降低要求现象,要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能力训练,达到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目的。

第十二条  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够独立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的人数因课程而异,一般不能超过一个小班。最好以15人左右为宜。课程设计宜一组一题,每组人数5人左右为宜;也可以一人一题。对于集体项目,必须明确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部分,且做到参数、指标或侧重点不同。避免工作任务雷同和出现抄袭现象。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由指导教师拟(选)定,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具有设计和施工实践经验。

第十六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助理工程师可以作为辅助指导教师,但不能独立承担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首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独立完成拟选定题目的试做,并经院、系(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承担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新型材料、结构和新技术要求的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独立完成拟选定题目的试做,通过教研室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承担指导工作。

第七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九条  认真选择题目,确保题目质量,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并于课程设计开始时向学生公布;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全过程指导工作。

1.拟定并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或《课程设计指导书》。

2.对学生的出勤、工作进度和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学生进行有计划地、耐心细致的解答和及时处理学生遇到的问题。

3.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图纸、计算数据和资料,确认学生的考核资格。

4.负责和参与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成绩。

5.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好成绩单,并送交院办和教务处。

6.按照要求将课程设计资料整理齐全、存放到系(部、教研室)级档案。

7.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保证足够的指导时间,平均每个工作日指导时间不少于4小时。

8.在指导课程设计的过程中,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适当组织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注意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第八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应该了解课程设计与理论课程教学的关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严谨、科学、实事求是的学风和按标准、规范和规程办事的工作作风。

1.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

2.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重要性,认真领会课程设计的题目,读懂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3.在课程设计中,学会如何运用前修知识与收集、归纳相关资料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4.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设计规范,独立完成工作,善于接受教师的指导和听取同学的意见,有意识地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要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计划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5.使用规定的课程设计用纸与封面,按要求书写课程设计说明书并装订成册,如附有图纸或附件需单独装订,应将所有材料一同装入学校规定的课程设计袋内。

6.严禁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或找人代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或《课程设计指导书》由指导教师拟定、填写,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布置课程设计任务时印发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1.设计题目;2.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3.设计方法;4.工作计划;5.指导教师与主管院长(主任)签字。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的格式因课程设计类型和内容与要求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由承担课程设计指导的教研室制订。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装订位置在设计计算说明书(或论文)封面之后,目录页之前。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主要技术步骤和关键分析、方案比较内容等。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  一周(含)以上课程设计成绩考核应采取面试答辩形式。成绩分布要求 80 分(优、良)以上者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20%。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成果与保存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成果应符合《课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由学生装订成册。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成果及相关材料保留不少于4年,对于优秀课程设计,保管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