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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教字〔2022〕47 号





一章

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 面提高人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北京市教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提升人才培养与经济 社会需求配度的若干意见》 (京教高〔2021〕5 号) 、《北京高 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 年)》(京 高〔2021〕8 号) 及《北京建筑大学“十四五”时期事业发展规 划(2021-2025 年)》 等文件要求, 推动实践创新教育发展,加强实践育工作, 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以下简称示范中心) 建设与运行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 号),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学校建设的国 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 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 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开展实验教学 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 共享优 质实验教学资源, 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学校高质量人才培养工

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 动态整”的运行机制, 坚持育人为本, 创新引领,科教一体, 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条 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 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在重点改革推进, 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 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三)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四)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 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 构等,重大事项的调,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六)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

(七)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六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符合实验教学需求的师资队伍;

(二)开发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验项目;

(三)开展引领教学改革方向的教学研究;

(四)制定适应实验教学发展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开放实验教学资源的运行机制;

(六)完善保障实验教学安全的管理体系;

(七)做好推广实验教学示范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人事、财务、科、实验室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 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九条 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 本领域高水平教授,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长期从事本科实验教学工作,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且能保证集中精力管 示范中心工作。

十条 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 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示范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运行、改 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 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 学校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 和外籍专家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中心提出申请, 经管理委 会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示范中 心所在学校人员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 5-7 位校内外优 秀专家组成, 其中示范中心所在学校人员不超过 1/3。鼓励聘请 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 1 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 3 个示范中心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原则上连续 2 次 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十二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 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 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 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 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

成年度教学计划; 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 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 注 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 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 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 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 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 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 独 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 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 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 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 开展仪 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 使用充、及时更新; 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 确保实验教学 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 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 注示范中心名称。

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 求的前提, 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 应设立公 众开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七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 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 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 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 积极探索校企、校所、 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 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十八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建立校际访 问学者和外培训制度, 设立开放课题, 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 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开展实践教学 基地和资源建设; 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 展示与培训活动, 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 性合作。

                               四章 考核与调整

十九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 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 并在示 范中心网站公布。

二十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 年度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第五章

二十一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 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