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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课表编排及课程变动的管理规定

                                                                                              教字〔2019〕87号

 

   课表编排及运行管理工作是学校各项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建立良好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为了科学合理地编排课表,使课表既符合教学要求又能保证学生的利益、同时兼顾教师的合理排课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课表编制原则
1.课表包括教师课表及教室课表。课表根据各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编排跨学院课及公共课,各学院编排本学院专业课。
2.课表编排应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有利于教室、时间等教学资源的充分合理使用。
3.优先满足学校主要教学安排的要求,顺序满足各教学单位提出的合理排课要求。教师对排课的个人要求,应服从课程安排的整体需要、服从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需要。
4.教学任务书的填报由各教学单位系(部)主任负责落实,并经教学院长审查,保证各项教学任务统筹安排,均衡配课。
5.培养方案内课程优先集中于每天1-9节排课,周二5-9节不排课;为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学习习惯,优先上午排课;校级公共选修课,除体育类课程外,原则上安排在10-12节或周末。
6.专业课需合班时,尽量将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合班教学。课程属性(必修和选修)或课程编号不同需要合班时,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一致,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不一致,开课单位需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7.除艺术类、设计类、制图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同一天安排不超过3学时;上午不允许3学时连排;任课教师相同课程一天不超过4学时排课,不同课程不超过6学时排课;不得随意调整教学周数,原则上学生每周上课不超过28学时。
8.专业核心课及主干专业课原则上不允许3学时连排;专业核心课及主干专业必修课不超过3合班上课。
9.课内实验、实践及上机操作,有分组安排上课的需求时可单独排课。为保证课表运行的准确性,避免因课内实验或上机安排产生大量调课现象,凡达到或超过8学时的课内实验、实践及上机学时须单独排课,有专业机房或实验室的学院,须将课程优先安排在本学院专业机房或实验室内上课。有条件的开课单位,少于8学时的课内实验、实践及上机学时,也可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安排。
10.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要求,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课表编排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审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并编制教学任务书。教学执行计划的审订必须慎重,教学任务书填报必须清晰准确,不应轻易变动。
2.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任务书,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编排新学期课表。
3.每学期课表编制完成后,教务处会安排一周课表公示时间。任课教师在此期间可根据排课合理性、教学效果、个人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调整申请,并填写附件1《北京建筑大学本科课程安排公示期间调整申请表》,经系(部)主任、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分管处长同意后方可变动。
4.课表编制终稿经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印发教师课表至各教学单位。
三、 课表变动规定
为维持教学秩序稳定,正式课表确定后,全校均应遵照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变动。如确需调整,请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调停课情况
(1) 国家法定节假日;
(2) 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必须参加的重大活动;
(3) 因教学要求、教师条件等原因,变更任课教师、上课地点或上课时间;
(4) 任课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必要时出具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
(5) 任课教师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和必须参加的校外活动(须出具证明材料),每学期每位教师因参会申请的调停课不得超过1次;上课时间地点不变,由本院(部)教师代课的情况下,每学期每位教师因参会申请的调课不得超过2次;
(6) 任课教师遇到不可预测的突发情况。
2.不允许调停课情况
(1) 开学第1周、开课第1周和课程结束周不允许调课,其中结束周多课堂集中时间安排考试情况除外;
(2) 校级公共选修课因涉及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3) 除特殊情况外,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放假后一天的课程;
(4) 当天临时提出的调停课程(突发情况除外);
(5) 任课教师因校外兼职兼课、个人联系的各项会议、外出调研、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等;
(6) 任课教师因身体原因、工作调动、异地访学等原因不能承担当学期教学任务时,所在教学单位应安排相同资质的教师代课或变更任课教师,不允许办理停课;
(7) 其他不符合调停课规定的情况。
3.调停课申请手续办理
(1)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或教务处提出的课程变动,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无需另办手续。
(2) 为保证每学期学生选课及教师上课名单的准确性,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提出的长期(长期是指累计超过8学时,下同)调停课,须当学期第3周前办理;各类临时(临时指累计调课不超过8学时,下同)调停课,应提前2-3个工作日办理。
(3) 各类临时调课,首先应由其他具有相同资质的教师代课,代课不成方可调课,调课不成方可停课,停课必须安排好补课。代课产生的课酬支付或工作量调整由教学单位负责协调。
(4) 调停课均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须落实补课时间和地点。补课时间应在各专业教学周内,由任课教师与上课班级协商确定,避免学生课程冲突或者存在异议。调停课申请,经开课单位系(部)主任、教学院长、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教务处分管处领导(需要时)审批通过,方可执行。同时,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及时将调停课安排通知学生。
(5) 任课教师遇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于上课前向学院或教务处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任课教师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补办调停课手续。
(6) 对于调停课理由不充分,或填写不完整的调停课申请,开课学院和教务处有权不予受理;对于开课前1个工作日才提出的调停课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四、 教学单位的调停课考核与认定方法
1.各教学单位年度调停课总量纳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体系,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发布各教学单位调停课次数及调停课率(调停课率=调停课次数/开课门次)。
2.调停课率超过5%,该项不得分,5%以内按照指标设计获得相应分值。分值设计依据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动态调整。
3.调停课次数界定
(1) 调停同一个教学班的2节、3节、或4节连排课程按1次计算;
(2) 一次调停课涉及多门课程时,按照多次计算;
(3) 除突发情况外,停课申请时没有安排补课时间,另行安排补课时再次按单独1次计算;
(4) 仅变更任课教师按0.5次计算;
(5) 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的调课不计入统计次数;
(6) 因教室容量大小等原因需长期调课不计入统计次数。
4.本校任课教师一学期调停课次数超过2次(任课教师身体原因、因公出国、因公专题培训、因公带队参加各种竞赛等原因请假,不计入统计次数)者,不得参与学校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年终考核优秀、各类教学类评优评奖的评选。
5.外聘任课教师一门课程调停课学时达到四分之一者,下一学期不得再次聘用。
6.学校督导专家、教务处和学院教务办公室不定期检查调停课及补课情况,未按规定办理任何调停课手续或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调停课者,或停课后在期末考试前未补课者,按照教学事故认定。
五、 其它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的课表管理与调停课管理。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建筑大学本科课程安排公示期间调整申请表》